發布時間:2020-07-21來源:未知作者:技術標準部
在新收入準則分步實施中,境內全部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取代了財政部于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統稱“舊收入準則”)。
舊收入準則以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新收入準則下以控制權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引入了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針對特定交易或事項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舊準則在實務應用中的差異,有助于正確應用新收入準則,并順利實現新舊準則差異銜接過渡。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技術標準部推出新收入準則下相關業務會計處理系列參考案例,供執業人員參考。
案例背景
院線通常與電影發行方、電影制片方簽訂放映合同。電影制片方提供母帶,保證影片可以在相關法律規定下正常放映。院線提供放映場所,安排放映場次并負責收取票房收入。三方按照一定比例約定對票房收入進行分成,合同中一般會約定最低票價,電影放映時收取的票價只要不低于最低票價則視為合理票價。如果低于最低票價銷售,將受到制片方及行業主管部門處罰。
A股上市公司中,在現行收入準則下,院線和電影制片方收入確認均傾向于從資金結算的角度進行會計處理。院線以取得的總票房確認為收入,電影制片方以實際取得的票房分成款確認收入。
分析與討論
新收入準則規定,如果主體在其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服務之前控制已承諾的商品或服務,則主體是主要責任人,將是否具有控制權作為主要責任人的重要評估依據。院線可以從這幾個方面分析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在向觀影客戶提供服務之前對已承諾服務的控制情況;對觀影客戶提供的服務是否承擔主要責任;是否向電影制片方購買電影拷貝(承擔存貨風險);是否有自主定價權。
比如,院線購買了海外電影在境內的播放權并放映,電影票價由院線自主定價,則電影放映企業應按票房收入全額確認收入。如果院線并未向電影制片方購買電影拷貝,僅與發行方、制片方在合同中約定按照票房進行分成的情況下,應判斷是否承擔放映風險和主導定價權,承擔了次要責任的,按照分成即凈額法確認收入更為合理。
新收入準則實施后,院線如果對未購買電影拷貝只約定票房分成的電影票房收入改為按凈額法確認,對企業財務報表影響較大。實務中對此業務如何進行處理,應持續關注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以及監管標準的變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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