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7-21來源:未知作者:技術標準部
在新收入準則分步實施中,境內全部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準則。新收入準則取代了財政部于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統稱“舊收入準則”)。
舊收入準則以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新收入準則下以控制權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準,引入了收入確認計量的“五步法”,針對特定交易或事項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舊準則在實務應用中的差異,有助于正確應用新收入準則,并順利實現新舊準則差異銜接過渡。
大信會計師事務所技術標準部推出新收入準則下相關業務會計處理系列參考案例,供執業人員參考。
案例背景
A供應鏈管理公司與B公司簽訂供應鏈服務協議,主要約定條款如下:
(1)A供應鏈管理公司按照《委托進口貨物確認單》內容代B公司辦理貨物的進口報關手續,并以自己或者B公司代理人的名義單獨或者與境外供貨商簽訂進口合同。
(2)A供應鏈管理公司在收到B公司支付的貨款后,代B公司辦理對外付匯手續。
(3)B公司同意其所委托的代理進口貨物的境外部分,由A供應鏈管理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C負責實施。當C公司在境外墊付貨款給B公司指定的供貨方時,B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當次委托進口業務,否則B公司同意向A供應鏈管理公司支付全部損失。
(4)A供應鏈管理公司向B公司收取進口綜合服務費,為進口貨物總價款的0.6%。
(5)A供應鏈管理公司承擔運輸過程中的損壞、滅失風險,但不承擔貨物本身的質量風險。
分析與討論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規定,在進行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具體判斷時,企業不應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上述案例背景表明,A供應鏈管理公司按照B公司指令簽訂進口合同,提供的主要服務是為B公司辦理報關手續和代付貨款,既不承擔存貨的主要風險也沒有定價權,且收取的對價是傭金形式,不承擔信用風險。因此,A供應鏈管理公司是代理人角色,應按照凈額法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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