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05-29來源:未知作者:技術標準部
議題背景
IFRIC(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收到一個關于“當收回一項資產的賬面金額產生多重稅收后果時的遞延所得稅問題”的咨詢。
咨詢中的案例描述為,企業合并的一方主體獲得了一項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如一項許可證),該許可證初始確認金額為100,主體預期通過使用該許可證來收回其賬面金額,并且該許可證到期時的預計殘值為0。適用的稅法規定了兩種稅制: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在這兩種稅制下所繳納的稅款都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IAS 12)中所得稅的定義。主體收回該許可證的賬面金額會產生如下兩種稅收后果:(1)根據所得稅制度,主體應就通過使用該許可證而收回其賬面金額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繳納所得稅,但是對于該許可證的攤銷不會獲得稅收減免(通過使用產生的經濟利益要應稅);(2)根據資本利得稅制度,當許可證到期時,主體將可獲得100的稅收減免(資本利得免稅)。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適用的稅法禁止主體將資本利得的稅收減免用來抵消通過使用資產取得的應稅經濟利益。
咨詢問題
主體應如何確定該資產的計稅基礎,進而如何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
IAS 12中的基本原則
正如IAS 12第10段(注釋如下)所述,本準則所依據的基本原則是“只要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的收回或清償可能使未來稅款支付額大于(小于)不產生納稅后果的收回或清償情況,那么除了少數例外,主體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
基本原則在本例中的應用
在本例中,收回該項資產的賬面金額會產生兩種不同的稅收后果,即通過使用會取得應稅的經濟利益,以及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抵消的資本利得減免。因此,依照IAS 12中的基本原則,主體可以分別來處理這些因收回資產賬面金額產生的不同稅收后果。
主體可通過以下匹配的方式識別暫時性差異,以反映這些不同的稅收后果:(1)在其中一種稅制下能夠收回的資產賬面金額的部分;(2)在同一種稅制下主體能夠獲得的稅收減免(反映在資產的計稅基礎中)。
根據案例背景描述,IFRIC給出意見,主體可確認如下兩種暫時性差異:(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00:在所得稅制下,主體將收回該資產的賬面金額100,但是在該稅制下將無法獲得稅收減免(即所得稅制下其計稅基礎為0);(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00:在資本利得稅制下,主體將不會收回該資產賬面金額,但是在許可證到期時會獲得100的稅收減免(即資本利得稅制下其計稅基礎為100)。
然后,主體根據IAS 12中的要求,考慮適用的稅法規定來確認和計量已識別的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
IFRIC得出結論,IAS 12中的原則和要求,已為主體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提供了充分的基礎。因此,IFRIC決定不將此事項納入其準則制定議程。
注釋:
《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第10段:“如果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不十分明顯,考慮本準則所依據的基本原則是有幫助的:只要資產或負債的賬面金額的收回或清償可能使未來稅款支付額大于(小于)不產生納稅后果的收回或清償情況,那么除了少數例外,主體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資產)。例如,第51A段后的例3說明了這種情況:當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取決于預期收回或清償的方式時,考慮這項基本原則可能會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