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12-11來源:未知作者:admin
議題背景:IFRIC(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收到一個關于IFRS 16(新租賃準則)中售后租回業務相關規定的適用性問題,該案例描述的交易中,主體將其持有的一家子公司股權出售(該子公司只有一項資產),并將子公司所擁有的這項資產租回,更多的事項描述如下:
1. 主體持有該子公司100%股權;
2. 該子公司是在不久前設立,僅持有一項資產(一棟建筑物),沒有負債;
3. 這項資產(建筑物)不符合《IFRS 3——企業合并》中有關業務的定義。
該主體所進行的交易為:
1. 將其持有該子公司的股權全部出售給第三方,因此失去了對該子公司的控制;
2. 簽訂了將該建筑物租回的合同,租金按照市場價支付;
3. 該建筑物的處置符合《IFRS 15——與客戶的合同收入》中作為建筑物的銷售進行計量的相關規定;
4. 該建筑物的銷售價格等于其在交易日的公允價值(超過了其賬面價值)。
咨詢問題:主體在合并報表中是否可以適用IFRS 16有關售后租回業務的相關規定,因此僅確認股權轉讓的相關收益?
相關準則規定解析
IFRS 16第98段指出,“若主體(賣方兼承租人)將資產轉讓給其他主體(買方兼出租人),并從該買方兼出租人處租回該項資產,則賣方兼承租人和買方兼出租人均應按照第99段至103段的相關規定對轉讓合同和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在本例的交易中,主體失去了對子公司的控制,因此符合《IFRS 10——合并財務報表》中有關失去控制的相關規定。此外,該項交易中將建筑物轉讓給第三方(通過轉讓子公司股權的方式)然后再租回該建筑物,這也符合上面IFRS 16第98段中有關售后租回業務的描述,因此適用IFRS 16中的相關規定。
由此IFRIC總結如下:
1. 主體應適用IFRS 10第25段和B97-B99段相關規定來處理失去子公司控制權的交易,特別是IFRS 10第B98段規定,主體需終止確認該子公司持有的建筑物,并確認收到的對價的公允價值。
2. 該建筑物的轉讓滿足IFRS 15中將其作為銷售處理的要求(IFRS 16第99段),因此主體應適用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的相關規定。IFRIC注意到:
(1)IFRS 16第99段規定,適用IFRS 15中相關規定來確定是否完成履約義務不會導致該交易就適用IFRS 15準則。
(2)根據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主體應當:①按照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②僅就轉讓至第三方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主體還應當在交易日確認一項負債,同樣根據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相關規定,該負債的初始計量是由使用權資產的確認結果和該項售后租回交易的損益結果所決定的。
綜上,主體在該項交易中確認的損益反映了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的相關要求。
相關應用示例說明
P公司擁有子公司S的100%股權,子公司S僅擁有一項資產——房屋建筑物。在交易日,該房屋建筑物的公允價值為CU800,賬面價值為CU500,子公司S的凈資產也為CU500(即S公司無負債)。P公司做如下相關交易:
1. 向第三方轉讓了子公司S的全部股權,失去了對S公司的控制,收到了現金CU800。
2. 將該房屋建筑物租回,按照市場價支付固定租金,租賃期開始日的租賃付款額現值為CU600。
3. 房屋建筑物的轉讓符合IFRS 15中屬于銷售的相關規定。
根據IFRS 10第B98段的規定,P公司應當在合并報表中終止確認S公司擁有的這項房屋建筑物,并且確認收到的對價的公允價值。
房屋建筑物的轉讓符合IFRS 15中有關銷售的規定,因此P公司將適用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的相關處理要求。如上所述,P公司按照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在計算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時,P公司認為使用預期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占房屋建筑物的公允價值的比計算是合適的。由此得出,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為75%=CU600/CU800,而房屋建筑物權利轉讓的部分就為25%=(CU800-CU600)/CU800。
依照IFRS 16第100段第一款,P公司:
1. 確認使用權資產CU375,計算過程為CU500(房屋建筑物的賬面價值)×75%(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
2. 在交易日確認一項CU75的收益。計算過程為CU300(房屋建筑物銷售的總收益(CU800-CU500))×25%(房屋建筑物權利轉讓的部分)。
交易日,P公司對該項交易的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 CU800
使用權資產 CU375
貸:房屋建筑物 CU500
租賃負債 CU600
資產處置損益 CU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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